一、注册人、备案人
应依法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履行产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控制、产品召回等义务,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二、质量安全负责人
1、职责:协助法人及主要负责人承担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包括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审核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物料供应商等;物料及产品放行;不良反应监测;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管。
2、资质:应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
三、生产许可
1、生产许可证:新办、变更、延续,依据《办法》的规定执行。
新开办仅从事配制化妆品内容物的企业,应办理生产许可证;之前从事配制内容物的企业,应于2023年1月1日前取得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5年。延续需承诺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在届满前90~30个工作日向省局提出申请。
2、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
具备儿童、眼部扶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在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未标注的,应于2022年7月1日前更换新版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管理
1、生产管理:应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
2、制度建立:应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3、委托生产:应委托有证企业生产,并对其生产活动全过程监督,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受托生产企业应具备生产条件,并依法、依规和合同约定组织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4、检验:应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5、留样:应按规定对每批次产品留样并记录;境外进口的样品及记录交由其境内责任人保存。留样应当保持原始销售包装且数量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6个月。
6、追溯:应建立并执行原料及内包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可追溯。委托生产的,原料及内包材进货查验等记录可以由受托生产企业保存。
7、自查:应每年对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经自查发现生产条件不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立即整改;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应立即停产,并向省局报告;安全风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连续停产1年以上,重新生产前应全面自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自查和整改情况应当在恢复生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报告。
五、标签管理
最小销售单元应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应与注册或备案资料中样稿一致。
名称、成分、功效等标签标注的事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商标使用应符合商标法。
六、儿童化妆品
应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关于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并按照国家局规定在标签上标注。
七、法律责任
1、化妆品生产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许可条件、许可项目发生变化;或原址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3万元罚款。
3、质量安全负责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4、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未经许可擅自迁址,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获得延续许可的,视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5、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